安徽省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中國項目可行性研究中心 2012-05-22 瀏覽:
關于印發安徽省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皖經信節能函【2011】950號
各市經信委(經委):
現將《安徽省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安徽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
二零一一年九月十九日
安徽省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用能管理,推動產業結構優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企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于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關于加強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的通知》、《安徽省節約能源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是指現行政策規定應報國家或地方人民政府工業主管部門審批、核準或者備案,屬于《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確定的工業類別(包括信息傳輸、計算機服務和軟件業),并且應當進行節能評估和審查的項目(以下簡稱“工業項目”)。
本辦法所稱節能評估,是指對工業項目用能是否科學合理進行分析和評價,并提出節能評估報告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節能審查,是指根據節能法規、標準,對工業項目節能評估報告進行審查并形成審查意見的行為。
第三條縣級以上政府工業節能主管部門負責工業項目節能評估和節能審查制度的實施和監督。
第四條年綜合能源消費量3000噸標準煤以上(含3000噸標準煤,下同,電力折算系數按當量值),或年電力消費量500萬千瓦時以上,或年石油消費量1000噸以上,或年天然氣消費量100萬立方米以上的工業項目(含新建、擴建和改建項目),應當編制節能評估報告并由省級工業節能主管部門進行節能審查。
上述規定以外的工業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工作可由各市工業節能主管部門負責。
第五條工業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及其審查意見,作為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建設備案登記內容的前置性條件,并作為項目設計、施工和竣工驗收的重要依據。
未按本辦法規定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工業項目,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機關不得審批、核準或備案,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已經建成的不得投入生產、使用。
第二章節能評估和審查
第六條按規定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工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資質的專業機構編制該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建設單位和節能評估報告編制機構共同對節能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七條工業項目節能評估報告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依據;
(二)項目概況;
(三)能源供應情況評估,包括項目所在地能源資源條件以及項目對所在地能源消費的影響評估;
(四)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包括項目選址、總平面布置、生產工藝、用能工藝和用能設備等方面的節能評估;
(五)項目能源消耗和能效水平評估,包括能源消費量、能源消費結構、能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分析評估;
(六)節能措施評估,包括工藝、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評估;
(七)存在問題及建議;
(八)結論。
節能評估報告應按照本辦法附件要求編制。
第八條按規定需要進行節能審查的工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申請報告或申請備案前,應向相應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報送節能評估報告提請節能審查。
第九條工業節能主管部門認為建設單位提交的節能審查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有關要求的,應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
第十條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受理節能審查申請后,可委托相關機構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形成節能評審意見,作為節能審查的主要依據。
評審機構在進行評審時,可以要求項目建設單位就有關問題進行說明或補充材料。參與該項目節能方案咨詢或節能評估報告編制的機構工作人員不得作為同一項目節能審查的評審專家。
第十一條工業項目節能審查意見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是否符合國家和本省有關節能政策等規定;
(二)項目能源消費總量、用能種類和結構是否合理;
(三)項目是否符合國家、行業和地方的節能設計標準和規范,單位產品(工序)能耗、主要用能設備能效指標是否達到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標準;
(四)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的內容、深度是否符合要求,報告提出的節能措施建議是否合理可行;
(五)法律、法規以及省政府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在受理節能審查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形成節能審查意見。
節能評估報告委托評審的時間不計算在上述規定的審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開展工業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編制工作的專業機構,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審核備案(具體審核備案辦法,另行公布)。
第十四條項目節能評估報告的編制費用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列入項目概預算。報告評審費用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工業項目節能審查通過后,項目地點、建設規模、用能結構、生產工藝等發生重大變化,或者年綜合能源消費量超過節能審查意見規定的水平10%以上的,或者項目節能審查通過后兩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編制節能評估報告,并重新申請節能審查。
第三章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在工業項目設計、施工及投入使用過程中,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及其委托的市級以上節能監察中心對節能評估報告及其節能審查意見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七條工業項目試生產、試運行之日起6個月內或者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向負責該項目節能審查的工業節能主管部門申請節能驗收。具有節能監測資質的專業機構提供的項目用能監測報告作為節能驗收的主要依據。工業節能主管部門應當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進行節能驗收,出具節能驗收意見。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以拆分項目、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通過節能審查的,由節能審查機關撤銷該項目的節能審查意見,同時撤銷對項目的審批、核準或備案。
第四章責任
第十九條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者未能通過節能審查,擅自開工建設的工業項目,由工業節能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責令停止建設。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條工業項目未通過節能驗收投入使用的,由工業節能主管部門責令停止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未改造的,由工業節能主管部門報請同級政府按照相關權限責令關閉。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節能評估機構弄虛作假,導致評估結論嚴重失實或存在其他不良行為的,由節能審查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撤銷資質備案;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負責節能評審、審查、驗收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導致評審結論嚴重失實或違規通過節能審查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負責項目審批、核準或備案的工作人員,對未進行節能審查或節能審查未獲通過的工業項目,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審批、核準或備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由省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執行。
附件
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
內容要求
一、評估依據
相關法律、法規、規劃、行業準入條件、產業政策,相關標準及規范,節能技術、產品推薦目錄,國家明令淘汰的用能產品、設備、生產工藝等目錄,以及相關工程資料和技術合同等。
二、項目概況
(一)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建設單位名稱、性質、地址、郵編、法人代表、項目聯系人及聯系方式,企業運營總體情況。
(二)項目基本情況。項目名稱、建設地點、項目性質、建設規模及內容、項目工藝方案、總平面布置、主要經濟技術指標、項目進度計劃等(改、擴建項目需對項目原基本情況進行說明)。
(三)項目用能概況。主要供、用能系統與設備的初步選擇,能源消耗種類、數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況(改、擴建項目需對項目原用能情況及存在的問題進行說明)。
三、能源供應情況分析評估
(一)項目所在地能源供應條件及消費情況。
(二)項目能源消費對當地能源消費的影響。
四、項目建設方案節能評估
(一)項目選址、總平面布置對能源消費的影響。
(二)項目工藝流程、技術方案對能源消費的影響。
(三)主要用能工藝和工序,及其能耗指標和能效水平。
(四)主要耗能設備,及其能耗指標和能效水平。
(五)輔助生產和附屬生產設施及其能耗指標和能效水平。
五、項目能源消耗及能效水平評估
(一)項目能源消費種類、來源及消費量分析評估。
(二)能源加工、轉換、利用情況(可采用能量平衡表)分析評估。
(三)能效水平分析評估。包括單位產品(產值)綜合能耗、可比能耗,主要工序(藝)單耗,單位分品種實物能耗和綜合能耗等。
六、節能措施評估
(一)節能措施
1、節能技術措施。生產工藝、動力、建筑、給排水、暖通與空調、照明、控制、電氣等方面的節能技術措施,包括節能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應用,余熱、余壓、可燃氣體回收及化學反應熱利用,建筑圍護結構及保溫隔熱措施,資源綜合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等。
2、節能管理措施。節能管理制度和措施,能源管理機構及人員配備,能源統計、監測及計量儀器儀表配置等。
(二)單項節能工程
未納入建設項目主導工藝流程和擬分期建設的節能工程,詳細論述工藝流程、設備選型、單項工程節能量計算、單位節能量投資、投資估算及投資回收期等。
(三)節能措施效果評估
節能措施節能量測算,單位產品能耗、主要工序(藝)能耗等指標是否達到能耗限額標準要求,并與同行業國際國內先進水平對比分析。
(四)節能措施經濟性評估
節能工藝、技術和管理措施的成本及經濟效益測算和評估。
七、存在問題及建議
八、結論
九、附圖、附表
廠(場)區總平面圖、車間工藝平面布置圖;主要用能設備一覽表;主要能源和耗能工質品種及年需求量表;能量平衡表等。
注: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報告內容格式要求及體例樣式見《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工作指南》(國家節能中心,2010年本)。